近日,关于网络反映的原平市教师职称晋升问题,按照市领导批示,经联系原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复如下:
一、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据中共忻州市委组织部、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规定:选拔任用乡(镇、街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的领导干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参照《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办法》(忻卫计发(2016)37号文件)之第七条:被审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提供暂缓审核意见:第三款:被审核对象违法生育已缴纳社会抚养费未进行党政处分的;第四款:虽处理但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不到位的。
原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教师职称晋升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