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网上咨询的关注,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联系原平市医疗保险中心调查答复如下: 我市生育保险是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忻政发【2007】27号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件,忻人社发[2017]36号,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执行的。 忻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忻人社发【2017】36号文件规定:一、(1)女职工顺产生育津贴按158天计发;难产的(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增加15天;多胞胎产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增加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发;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30天计发;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发;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五、参保职工2017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本通知执行;2017年6月30日前生育的及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