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原平市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实施方案》《原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
原平市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7年11月10日
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属于本范围。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
改制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准。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五、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股权多元化企业,均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六、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是其监管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见附件),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确保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原平市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忻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脱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二)分类推进
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状况等因素,分别采取不同的脱钩方式,分类分步实施脱钩工作。
(三)严格程序
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规定程序,脱钩方案、资产处置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改革范围
(一)本市县级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办事机构和其他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需改制为企业的本市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三)本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既是事业又是企业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单位。
(四)本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本次脱钩改革的企业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股权。
本市文化企业、旅游景点的改革,按照有关要求,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旅游服务中心牵头整合改革,暂不纳入本次脱钩改革范围。
本市党政机关所办的金融类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实施改革和管理,暂不纳入本次脱钩改革范围。
三、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革工作,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部门行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四、类型办法
我市党政机关所办企业的脱钩主要分为改制移交、改制退出两种办法进行。党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项工作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一)改制移交。党政机关所办企业属下列情况的,作改制移交处理: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经营基本正常,有发展前景,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2、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开办的合资、合作或参股的经营性企业中的股权。
移交企业的接收工作由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负责。经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批准作移交处理的企业,在接到批复后,将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及企业经营状况登记造册。公司制企业直接向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移交,全民所有制企业先由主管部门按照《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公司制改制,然后向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移交。被移交企业的资产财务、组织人事、党工团管理关系的脱钩工作,按有关文件精神,由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牵头,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以及组织、人社、编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改制退出。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通过推动国有产权流转,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原则上实行以下两种方式:
1、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不需要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鼓励经营者、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通过兼并重组、整体转让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这类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法规政策,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按程序报市领导组审核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原则上应采取关闭破产或清算注销的办法脱钩改制。对这类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算小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提出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报市领导组审核批准后,依法实施。
(三)需改制为企业的县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9〕15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分类进行改革,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与原县级党政机关脱钩,划转到市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由市政府授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四)县级党政机关所属既是事业又是企业的单位
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同步进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改革为企业后,与原县级党政机关脱钩,划转到市国资监管部门,授权市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县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同步进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政策,先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脱钩改革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11月15日前)
市委秘书处、市政府秘书处联合下发通知,对县级党政机关所办企业,所属需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所属既是事业又是企业的单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汇总的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进行核实,各级编办对汇总的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核实。
(二)清产核资(11月底前)
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县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立即对所办的国有企业进行彻底清查,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全面摸清企业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劳动关系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三)制定方案(11月底前)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脱钩改革方案,明确脱钩改革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人员安置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等事项。改制移交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四)上报审批(12月中旬前)
1、各党政机关必须按市领导组和本方案的要求,将脱钩改革方案及相关附件,并连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规定时间送达市领导组办公室。
2、分类处理审批,采取合议形式进行。根据企业脱钩办的统一安排,由企业主管部门派出代表与市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分类处理审批合议组,按晋办发〔2015〕26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提出合议意见,报市领导组审批后下达处理批复。
(五)组织实施(2018年5月中旬前)
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领导组的处理批复后,必须按批复认真抓好落实。改制退出的处理由主管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改制移交工作随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由国资监管部门(市经信局)统一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市国税、地税、审计、银行、组织、人社等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领导组的批复为依据,办理关闭破产企业的注销、移交企业变更等企业的年审手续。2018年5月中旬前,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
(六)检查验收(2018年5月底)。由市领导组组织专业人员,对各部门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了确保脱钩工作顺利进行,所有脱钩工作由市领导组组织进行,各党政机关、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脱钩工作的协调推进、分类指导、方案审定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有关党政机关以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是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脱钩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好本部门所属企业的调查摸底核实、方案制定、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并妥善处理好脱钩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有关党政机关和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执行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做好所办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部门与所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市领导组要加强对脱钩改革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脱钩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对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脱钩改革工作、影响脱钩改革工作进度、造成企业出现不稳定因素,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本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提出我市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对维修改造任务大、一次性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以及驻原中央、省、忻州市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国有供能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也应进行剥离,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主体是市政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离移交资产、费用、人员安置)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移交条件和维修改造标准要按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经济合算,能够基本实现正常运维,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防止条件过严、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要保证辖区内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条件和维修改造标准的统一。
2、接收单位的确定。供水、供暖供气的接收单位由市住建局协调落实,安排下属企业接收;供电接收单位为市供电公司;物业管理暂时采取小区自治,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3、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整体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修改造,移交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二)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经。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拓展移交方式。原国有企业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原有物业管理职能的招投标,但移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物业管理补贴。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四)职工安置。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本着工作需要、能移交则移交、优先安置现有从业人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内容。不能移交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移交企业的职工由移交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移交程序
(一)移交企业应向市政府提出移交申请,政府于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市政府明确接收牵头部门、工作联系人,与移交企业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进行工作对接。
(三)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四)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组织实施。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人员、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五、财务处理
(一)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六、资产审核移交
(一)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二)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七、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以移交企业承担为主,政府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费用项目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和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建设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算。分离移交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确定。双方在移交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移交企业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驻原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管理办法按照晋财资〔2017〕226号通知执行;驻原忻州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忻州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按市政府制定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政府负担较重的,可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移交企业给予补助(含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等)的项目为实际移交的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移交前上一年度按同口径计算的企业实际补贴额;补助方式为现金,现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助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根据移交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次予以支付。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驻原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领导
(一)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统一领导我市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与所办企业脱钩、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通力协作,共同推动。
1、市经信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
2、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具体移交工作。
3、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中央、省、忻州市驻原企业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制定供水、供暖(气)接收标准,并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接收工作。
6、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供电接收标准。
7、市发改局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
8、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9、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二)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市领导组,2017年11月底前出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进度安排。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测算费用、改造施工等,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移交企业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接收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四)切实用好国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省、忻州市财政对各级驻原中央、省、忻州市企业补助政策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申请的必备条件为移交双方签订框架协议,2017年底前,移交企业必须按规定全部签订移交接收协议,逾期未完成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驻原中央、省、忻州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做好宣传和稳定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九、工作要求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资监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分离移交实施基本情况、分离移交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三)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附件
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成立原平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志强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庞晋源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周树春 市政府副市长
杨占岗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 彤 市政府副市长
贾文柱 市政府副市长
潘 颖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朱清云 市政府秘书长
张立柱 市委副秘书长、市煤炭局负责人
白久生 市经信局局长
李文田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樊俊生 市编办主任
郝利民 市工会主席
张青林 市发改局局长
刘继盛 市财政局局长
李富平 市农委主任
李志坚 市人社局局长
贺 毅 市住建局局长
张保有 市水利局局长
李迎泽 市交通局局长
赵海平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美才 市林业局局长
索应应 市粮食局局长
卢占宽 市国土局局长
赵惠喜 市国税局局长
张 堉 市地税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办公室主任由白久生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