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尾矿库生产建设行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关闭。
二、凡未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的尾矿库,严禁投入生产和使用,任何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条件。
三、凡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尾矿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许可证重新申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关闭。
四、凡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尾矿库,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对该审批项目予以撤销,已建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关闭。
五、凡运行已达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尾矿库严禁继续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具备改扩建条件并继续计划使用的尾矿库,必须在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建尾矿库必须具备合法的配套矿山,配套选矿厂年处理原矿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贵金属和稀有金属的矿山)。
七、凡新审批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自设计批复之日起,严格按设计建设工期完成竣工验收,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工期的,最多只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否则该审批项目予以撤销。
八、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联合惩戒。
九、按本通知规定要求完成闭库的尾矿库和已关闭尾矿库的配套选矿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监管主体部门实施监管。
忻州市人民政府